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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8::我方法是透過修法或行政院命令,制定體育組織專業化,賽事公平化原則。法規強制要求必須專業人事擔任要職,這樣可以促成大換血。
本來民間組織就是必須遵守法令。只要大原則符合規定,政府沒有介入實際選舉人事,或無理要求改名,那麼應該就沒有問題。
A238:
前情提要「如何才能擺脫中華台北?如何才能終止中華系列體協亂象? 」:https://wp.me/pd1HGm-lp
加開了問與答的直播,有回應這篇:
https://fb.watch/7725FzudtP/
節錄聖峰的回應:
關於人事的部分,你不可能直接透過法律或行政命令強制要求體育組織的管理階層非得要滿足特定條件不可。
行政機關頂多對人事安排做出建議、行政指導,但不能強制體育協會非得照行政機關的要求去安排人事不可。
你也許以為「沒有介入實際選舉人事」,但一旦你將擔任管理階層的資格限定為必須取得賽事獎牌,其結果就是直接設下了「候選人」的範圍,在比較冷門的體育項目中,這樣的規範就會製造出萬年理事、理事長。
再者,一個體育成績很好的體育選手未必是適合從事管理工作的人。體育協會的管理階層主要的工作是處理會務、處裡行政事務、推廣相關體育活動、建立維持公共關係,而不是參加比賽。將管理階層硬性限定為得到特定成績的體育選手,會直接妨礙體育協會尋找不具體育選手經歷的專業經理人來處理會務。
一個人在特定運動項目的表現好壞,與這個人的道德操守好壞無關、是自私還是無私無關。如果以為把某個曾經有極佳比賽成績的人放在體育協會的管理階層就能解決問題,可能太過低估這個問題的難度。
最後,即使你將擔任體育協會管理階層的人限定為得到一定成績的選手,但對有心人士來說,這也不是什麼難以跨越的障礙。想掌控理事席次的人,只要辦個只有少數符合特定條件的相關人士參加的比賽(限定65歲以上參與的長青賽之類的),搞到人人都得到銅牌以上的獎項,又或者直接在比賽結果造假,你設下的這個門檻就失去作用了。
我認為適合的方向,是針對體育協會中與特定專業技能有關且有相關專業證照可拿的職務,規定必須由具有相關證照的人擔任。理監事則規定以其中一定比例或人數(而不是全部)由相關體育項目的教練、現任、退休選手擔任為「原則」。
民間單位固然應該遵守法令,但這並不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想怎麼限制就怎麼限制。尤其,許多非相關體育項目參與者以局外人的身分「想當然耳」的處理方式,一旦執行下去,可能完全窒礙難行。保持一定的彈性是絕對必要的。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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